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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:张三
被告: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诉讼请求:
1.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pos机使用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人民币XX元;
2.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事实与理由:
一、事实
1. 原告张三于2017年5月1日与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《银联POS机服务协议》,约定原告使用被告提供的银联POS机进行收款业务。
2. 2018年6月1日,原告在使用被告提供的pos机进行收款时,发现pos机出现故障,导致原告无法正常收款。
3.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,要求被告维修pos机,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,至今仍未维修。
4. 由于被告提供的pos机故障,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进行收款业务,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。
二、理由
1. 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2. 被告作为pos机服务提供商,在原告使用pos机过程中,未尽到应有的保障义务,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,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3. 被告在原告多次提出维修要求的情况下,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,其行为已构成违约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,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4. 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,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,被告对此无异议。
综上所述,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下:
一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pos机使用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人民币XX元;
二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此致
XX人民法院
原告:张三
2019年3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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